Friday, October 13, 2006

看佳艺剧场《继母》之疑点利益归于被告

  看中央八台佳艺剧场《继母》,埃斯特万单凭一个S人的信和一个变态女人的不合理口供(她说,是埃斯特万亲口告诉我他自己杀了人),这样就可以被判死刑,而且法官不理会案件中众多悬而未决的疑点,比如证人一个个被杀,证人先前说过见到的是女人,法官坚持不肯改判刑,而且推迟执行也不行。
  于是越看越觉得这个编剧要不就是侮辱西班牙的法制(埃斯特万被引渡去西班牙受审),要不就是墨西哥本就是“墨那么黑”(我三舅的名言)。
  看过美国华人大侦探李昌钰的自传,他写到美国是十分注重物证,口供只能当参考,而且疑点利益归于被告,即是如果有证实不了的疑点,就不能判被告有罪。他说美国是将被告当成无罪来审判,要求检查官提出能证明被告有罪的有力证据才能定其有罪,如果证明不了有罪,就不能定有罪。
  而中国是将被告当成有罪来审,要的是被告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,如果证明不了就是有罪。所以是两条思路。
  这有些象性本善,性本恶之争。我不懂法学理论,但是看了《继母》这出戏后,觉得应该是按美国的思路才不容易误判,总不能宁杀错无放过吧。光凭口供是不利的,谁会说谁有理,那怎么行呢。但是在中国刑侦技术还不发达的时候,寻找物证并不容易,只能口供和物证结合了。否则会让太多聪明的坏人逍遥法外了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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